只用野生鸟类死体数计算生态资源损失,不妥。这就是在告诉所有人:只要没把野鸟弄死,生态就没有损失!
2018年10月左右,陆某新、何某有、李某林、杨某罗、杨某天、何某贤等六人团伙在江西金溪县双塘镇艾家村附近山林、水库周边非法捕鸟达2万余只,何某贤主要负责收购、催肥和销售。2019年该团伙所有六名不法分子均被判刑。
陆某新捕捉、出售8883只野生鸟类,被判有期徒刑八个月;
何某有捕捉、出售1200只野生鸟类,被判有期徒刑八个月;
李某林捕捉、出售2274只野生鸟类,被判有期徒刑六个月;
杨某罗、杨某天为两父子,捕捉、出售4552只野生鸟类,两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何某贤从2015年-2018年一直从事非法收购、催肥、出售野生鸟类的勾当。其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
祸害了20000多只鸟,获刑均在六-八个月之间,这就是现状。不得不说,能判实刑,已经非常不易!
刑法341条直接限制了非法狩猎罪的判刑上限就是三年,也就是无论捕捉2万只,还是20万只,200万只野鸟,获刑都必然在三年以下。这也是我们此前呼吁刑法应作出修订的一点。
近期,金溪县人民法院又以该六人团伙严重破坏野生鸟类资源,作出了生态公益诉讼,六人被判承担生态资源损失费267万!
这267万是这么算出来的,涉案2万多只野鸟种,至少死亡了8902只,其余已放飞。死亡野鸟涉及灰背鸫、暗绿绣眼、北红尾鸲、树鹨、白头鹎、斑文鸟、鹀类等7种,这些三有鸟类基准价值为每只300元。
8902*300=267万。但这267万怎么执行,能否有效执行,还不好说。
这么算其实并不合理!这8902只死鸟大概率只是公安机关现场查获,或有据可查的死体数量。实际上,在被捕捉、囚禁、催肥,遭受各种摧残后能活到被公安机关解救,在放归时还活着的野鸟中必然会有不少个体死在放归之后。这些死体显然未被统计,当然也无法统计。
再者,只用野鸟死体数量计算生态赔偿额度也并不妥当。这似乎就是在说:捕捉、囚禁、催肥、摧残野生鸟类,只要放飞的时候还没死,就等于没有造成任何生态损失?甚至,只要没死,哪怕是被继续囚禁、摧残,也都不是生态损失?
那2万多只被捕捉的鸟都是生态的一部分,对它们的任何伤害行为,都是生态的损失,是国家的损失,人民的损失。这点,毋庸置疑。
我们并不是想置那些非法捕捉、收购、催肥、出售野鸟的人与死地,也并不是要让他们都倾家荡产。只是,我们的法律,怎样才能震慑不法分子,预防此类违法犯罪行为?
我也说两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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