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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版)建议以可利用野生动物名录取代现行重点保护名录

媒体:原创  作者:陶思明
专业号:陶思明 2020/5/9 15:02:28

陶思明

据“十年禁渔: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的重大举措”(学习时报 ,2020.2.26)一文介绍,现“长江流域濒危鱼类物种达到92种,濒危物种接近300种”。怎么改善呢,作者所提对策中有一条是:“树立‛场域′概念,将长江流域作为一个生态整体,狠抓流域保护。除了突出长江‛水域′的禁与护,关键是要抓住破坏长江流域生态的根源。”“一手抓‛水域′一手抓‛岸域′。”包括加强污染物排放及航道、码头、桥梁等交通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禁止在长江干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打击非法采砂活动等。这个“场域”概念及其内涵,强调保护的整体性,反映了以管控减免人类活动威胁为中心就地保护长江水生生物多样性,从而改善濒危鱼类生存环境达成保护的迫切需要。长江要搞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意涵,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也都具有“场域”性特征,要求以场域为基础,这符合唯物辩证法关于事物相互依存、普遍联系的观点。各种生物种内、种间及与无机环境间是有机整体,也即生命共同体,每一部分都包含了其他部分,同时又被包含在其他部分,生境链、食物网、生物金字塔等科学概念,无不反映了物物相关、普遍联系的特征。这要求保护必须是整体性的,只要整个生命支持系统好,个别物种就差不了。

然而,现实中我们又是怎么保护的呢?在2020年2月27日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农业农村部有关负责人提到,水生野生动物分为两类,一类是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适用于《野生动物保护法》,具体保护工作概括为“针对长江江豚、中华鲟、中华白海豚、斑海豹等旗舰物种,我们出台了7个专门的保护行动计划,构建系统的保护网络。”不言而喻,另一类便是适用于规范权属、生产秩序、增殖和养护渔业资源的《渔业法》的水生野生动物,种属多但保护较弱或没有保护。不说依法规定适用于《渔业法》的这些物种如何加强保护,就前一类入列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方式看,为应对长江水生生物越来越多步入濒危行列的局面,可能还得制定更多专门的保护行动计划,以便构建阵容强大的保护行动计划网络。这完全有可能,在有关部门2020年1月14日举办的长江珍稀濒危水生生物保护现状与对策研讨会上,此前以论文形式宣布白鲟灭绝引发关注的相关专家,已提出要重点关注多年未见的鲥鱼、鯮鱼,停止自然繁殖的中华鲟、长江鲟、胭脂鱼和关键栖息地也受到严重威胁的圆口铜鱼、川陕哲罗蛙、大鲵等物种,各个研究方向的专家也都可以提出一份需要重点关注的名单来,而按物种逐一编制专门的保护行动计划,通常会作为是否给予重点关注的显性标志。

陆生野生动物的濒危情况也差不多,除野猪等极少数物种种群数量在个别地方有些多、受影响群众意见比较大以外,绝大多数物种的可持续生存前景都不太好。重点物种保护方式上也跟水生生物相似,此前已经实施过阵容豪华的大熊猫、朱鹮、老虎、藏羚羊、金丝猴、扬子鳄、大象、长臂猿、麝、普氏原羚、野生鹿类、鹤类、雉类等15个野生动植物拯救工程,配套措施包括新建一批野生动物驯养繁育中心等。依据加强保护的形势和据实调整加长的重点保护物种名录,再分别制定若干拯救工程也顺理成章。如此,针对国家重点保护水陆野生动物,将会形成几百到上千个保护行动计划和拯救工程,当然不仅是书面的,也会有一定落实。不过,尽管这计划那工程大有全覆盖之势,但依物种分门别类实施保护的可行性怎么样,和“场域”保护概念比起来,哪个更具保护性和保护力,是非常值得考虑的问题。

实际上,这种有异于“场域”整体性保护而偏好单个物种的保护计划或拯救工程,促使一个物种又一个物种的单挑式保护大行其道,不是什么新发明,而是《野生动物保护法》实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和“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产物,如果说以前就有,那便是通过立法将其固化了。它鼓励大家违反生命共同体、食物链网等自然生态规律,不是基于区域生物多样性的整体性保护,而是拣所谓重要的、有益的物种单独保护,在实践中具有普遍性。但是否就解除了这些物种濒危现状或对症下药解决它们可持续生存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或有助于问题的解决呢,从结果看很难得出这样的结论,相反有许多负作用。

如促使人们在保护上走捷径,不是以问题为导向,以管控减免人类活动威胁为中心,着力于恢复区域生态环境的良好性,在保护区域生物多样性中实现珍稀濒危物种种群数量的恢复性增长,而是挑三拣四搞特定对象的一对一保护,直接以靶标物种生命体为工作对象进行人工驯养繁育,甚至从原生分布区析出单一物种迁往它处搞保护,试图为重点保护物种人为增加或野外普查发现更多个体数量的同时,干扰其所在生态系统,裂解食物链,以“野生”变“家养”再“家养”变“野生”复杂保护流程,近距离胁迫、反复折腾野生动物等。其结果,没有纳入保护名录的野生动物自动失去保护,纳入名录的国家重点保护物种本身,也没有从这种保护中得到什么好处,实际收益非常有限。如有的物种更趋濒危,有的被直接保护者宣布灭绝或功能性灭绝,有的虽建立了人工种群但以消耗野生种群为代价,有的牺牲野外亲体搞人工繁育放流苗种无数却大多不见了踪影,有的物种经历重点保护后生存方式、生态习性被改变,自由的不自由了,迁徙的不迁徙了,构成保护性干扰甚至深具破坏性。还容易滋生公共卫生不安全因素,因为这些保护流程差不多都需要和野生动物亲密接触才可完成。

而且,极易形成事实上也已经形成明星物种及其保护示范效应,将丰富的生物多样性及其生动的保护实践引向极少数明星物种的保护,热衷于明星物种种群数量短期内变化的数字式保护,明星物种的人工驯养繁育、迁地保护、野化放归、野外救护等,经常性占据保护的中心位置,过多挤占媒体宣传、社会关注、经费投入等保护资源,误导社会大众以为这些明星物种的保护,对其进行人工驯养繁育、“家养”与“野生”互变等,就是野生动物的保护,所获赞美之声和野外大面上的保护比起来,从来都是自领风骚、独占鳌头的。然而,裂解生态系统分别进行单一物种的保护,并不存在以点代面、一好全好的问题,而且连“一好”也不具真正好的事实。保护野生动物,更不是要把野生动物变为家养动物。由此,野生动物保护实行重点物种名录制,潜藏着放弃价值追求、保护高碳低效和绝大多数物种失去保护的风险,后者在同场新闻发布会上得到了几个部门的共同证实。

如在回答“野生动物从捕猎、出售、购买、运输、利用存在一条黑色产业链,有人认为这与打击野生动物违法犯罪行为普遍太轻有关”的提问时,公安部有关负责人说,2020年2月2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出台前,“根据现行《刑法》和《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公安机关主要是依法打击涉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野生动物犯罪。”这意味着大量猎捕、贩卖野生动物的活动,根本就没有违法,当然谈不上打击了。如有研究认为,我国130多种蝙蝠和5种旱獭没有任何一种上榜国家重点保护名录或“三有”名录,“而这两个类群正是2003年SARS和2019年的鼠疫及冠状病毒的主要携带者”(韩雪松等,2020)。在回答“多年来林草部门会同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多次开展打击行动,但是滥食和非法交易野生动物的现象屡禁不止,请问屡禁不止的主要原因是什么”的提问时,国家林草局有关负责人更是证实了前述说法,即“我国野生动物种类繁多,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出台前,也还有不少野生动物没有纳入到管理范围,成为执法工作的一大障碍。”国家有计划的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已持续多年,全社会都对《野生动物保护法》寄予厚望,却有许多物种不在依法保护和利用管控之列,听起来很有些匪夷所思。

从生命共同体理论和食物链网关系出发,所有的野生动物应该都在保护之列,高等的、低等的,水生的、陆生的,珍稀的、普通的都要保护,不仅保护野生动物,还要保护野生植物,保护土壤微生物、底栖生物等,因为没有初级生产力,就没有高级消费者,没有植物,就没有食草动物,没有食草动物就没有食肉动物,这是一个生命的金字塔,光要塔尖不要塔底的保护是不存在的。而且从技术上看,以管控减免人类活动威胁为中心的保护,其效能自然而然惠益于区域生物多样性整体,并不能区分三六九等排除哪一种野生动物令其回避保护,就是那些不濒危而仍然兴旺的物种,其种群数量平衡与否,也只能靠维护更健康的生态系统提振自然力实现自平衡,如果人着急顶多只能通过额外措施协助控制平衡。同时,也无法靠给某个濒危物种贴上重点保护的标签,就能使其得到特别拔擢、鹤立鸡群。大家都说长江江豚保护级别低,列举了未能升高保护级别的很多情形,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在全国两会上没有少呼吁,似乎只要长江江豚列入一级重点保护名录,面临的各种人类活动威胁就可迎刃而解。殊不知同样为长江物种的白鱀豚,一直享有国家一级重点保护的地位,却历经不同于就地整体性保护的单一物种的特别保护而灭绝或功能性灭绝了,如果持和白鱀豚同样的保护思路,就是把长江江豚升为特级保护、国际级保护物种,也不会管用。

那么,怎样解决举野生动物保护不足、利用有余,或野外保护路径使野生动物难能受益反受其害的乱象呢?为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有关主管部门给出的工作思路是,加快调整“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积极扩展保护管理范围等。这也是近一两个月来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引发强化野生动物保护和利用管理的讨论中,见诸于各种媒体的有可能继续影响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主流观点,即增补保护物种、提升保护级别等。然而,不分野外保护和管控利用两个方向的工作特点,统统实行重点保护名录制真的就那么好、那么符合工作预期、那么重要,我们真要通过修法不断加长国家、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和“三有”名录,就算不顾及对野外保护的严重影响,在利用监管中把按生存现状应该全部列入各种保护名录的数千种野生动物也一一过堂不可,其意义究竟何在!

比较起来,野生动物名录制真正发挥作用的地方,是在管控利用上,就是那些物种社会有利用需求,资源状况允许何种程度的利用等,需要通过名录进行管控,实际意义很大,可以说是管控利用的关键抓手而不可或缺。有利用需求和可利用的野生动物毕竟是少数,全面禁食陆生野生动物后更少了,实行可利用野生动物名录制便于群众掌握和执法监管,超名录范围利用和不按名录管控要求进行的利用,即为执法对象,简便易行,还可以按照野生动物K对策和R对策、分布地域广阔和狭小等情形,设定不同的处罚以求合理性等。但因为我们是野生动物“保护”与“利用”合一立法,首先想的是保护,设定了重点保护物种名录等,相必也是要通过管控猎捕、交易、消费活动,从利用环节促成保护的。但随之而来就有重点不重点、保护不保护的问题,而且很容易用于野外保护,影响科学保护的副作用明显。

鉴此,建议有关部门、专家不忘保护初心和保护价值追求,全面审视野生动物保护现状,权衡国家重点保护物种名录制的利弊得失,换个思路看问题,在有关修法中以可利用野生动物名录取代现行重点保护等名录,以求野外保护不设名录制。这能从立法上避免野生动物保护遗漏,防止把加强保护诉求寄托在重点保护物种扩容上,更可引导人们在积极构建各种“场域”性人与自然更和谐关系上实现野生动物的保护。这种保护,是遵循物种平等和生态价值同等原则的区域生物多样性整体性保护;是以管控减免有威胁的人类活动为主战场,不断降低资源利用、开发建设、生产运行、兴利除弊等经济活动影响水平的保护;是以生态系统方式保护生态系统恢复生境的良好性,以野生动物自然对策保护野生动物提升其种群活力的保护;是野生动物大家庭实际也是生物多样性大家庭各成员要素,携手相助共同走向欣欣向荣一个也不人为掉队的保护,和利用方向的名录式管控形成合力,必能开创野生动物保护的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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