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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保护区的问题绝没有那么简单

媒体:生命的探讨  作者:冉景丞
专业号:袁帅 2020/4/28 11:10:39

自从中央环保督察开始后,自然保护区就是一个“高热”行业,时不时就会被推到风口浪尖。保护区管理者更是两头受气,变成了猪八戒照镜子,里外不是人。在地方领导面前,觉得保护区给地方惹了麻烦,而在督察者面前,认为保护区管理不到位。有许多地方从心底里痛恨自然保护区,只是碍于国家政府而没有直接向保护区下手。环保督察查出的一大堆问题表面上给自然保护工作撑了腰,但整改的责任也让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处于更加孤立。

这两天在朋友圈里看到一篇文章,叫《当初随意圈画的自然保护区,如今尴尬了!》光看题目,还没觉得有什么,毕竟中国的自然保护区确实存在了太多的问题,几十年过去了,有些问题一直没有得到解决。于是认真地往下看,看得心跳加快,看得满头大汗。对于我这个一直从事自然保护区工作、现在还在为自然保护区奔走的人来说,真的尴尬了,尴尬得无话可说,甚至是说不出话。但是,生态保护不是一时的事,而是真正地关系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关系到全人类的前途命运,关系到人类文明发展的大事。所以又觉得“天下兴亡,匹夫有责”,不得不说。于是,冒着胆子,强撑身子,也在这里战战兢兢地说两句。

毕竟半月谈是党报党刊,指导性非常强。半月谈的记者也是政治素质极高,能力极强的媒体人,其地位神圣不可怀疑。像我这种只知其一不知其二的言论,希望能够容忍。

为了能让读者更清楚地理解文章的意思,还是先说说半月谈记者所采写的文章吧,但愿不要认为是抄袭。

在《当初随意圈画的自然保护区,如今尴尬了!》的导读中就提出:“以前自然保护区划界时,一些地方存在“贪多求大、划而不管”的政绩冲动,未经科考、论证就盲目申报建立自然保护区,致使自然保护区内大量原住民干扰生态、核心区缓冲区随意进入、生产经营活动多等问题频发。随着生态红线日趋严格,划进去容易退出来难,这些地方陷入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无法兼顾的两难处境,自然保护区也陷入难以严格保护的尴尬境地。”半月谈记者调查发现,“时下部分自然保护区因划得过宽过大,区内原住民较多,人类活动和生产经营活动频繁,且生产生活对自然资源依赖度高,直接干扰破坏生态环境,存在“普遍违法”现象。”并用明显的标题指出“人声鼎沸的保护区是怎样划出来的”,认为“过去,受历史条件、技术手段所限,部分自然保护区在划定时带有一定盲目性和随意性,有的目的是为了争取更多的生态补偿资金。”

说实话,我读到这一部分时,真的为当初建保护区的那些领导也好,专家也好喊冤。没想到他们当初的保护生态的情怀在今天被看成了胡乱作为,看成了为了政绩或是什么不可告人的目的。特别是那些一辈子为了自然保护区而奋斗的那些老领导老先生们,有的已经故去,如果他们真的泉下有知,也许也要鸣冤叫屈。

从中共十八大以来,中国已将生态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提高到前所未有的高度。习近平同志指出:“生态兴则文明兴,生态衰则文明衰”。将生态与国家和人民的前途命运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充分说明了党和国家对生态建设的责任和决心。

2012年党的十八大通过了党章的修正案,将生态文明建设写进了中国共产党章程。2017年,党的十九大结合十八大以来生态文明建设和体制改革的具体实践,再次修改了党章,把中国社会的主要矛盾修改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与此相适应,将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增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意识、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等内容写进党章。2013年以来,中共中央、国务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中办、国办发布了《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基本的改革文件;在具体改革措施的设计和推进方面,中办、国办联合发布了《环境保护督察方案(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关于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指导意见》等重要的改革文件。在2018年3月7日的宪法修正案的说明中,明确提出了“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治,贯彻新发展理念,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在第八十九条第六项增加了“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等内容。从根本上将生态文明建设确定为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任务和政治要求。这一系列的行动,都与我国的生态建设仍然达不到国家发展的要求,达不到人民群众幸福生活的需要有关。而自然保护区建设是近年来我国生态建设的重要内容,是保护生物多样性的重要举措,自然保护区建设的好坏直接反映了生态文明建设的成效。

我们国家的自然保护区建设的时间不长,虽然从1956年就开始了第一批自然保护区建设,但中间停顿了很多年,真正建立保护区最多、最快的时期是上世纪八十年代后期到本世纪初,被称为“抢救性地建立了一批自然保护区”,之后便提出了“由数量向质量”转变,主要工作重心转变为提升自然保护区的管理能力和保护成效。因此可以看出,绝大多数自然保护区是建立在国家出台主体功能区中央财政转移支付与生态补偿政策之前,并没有明显的骗取国家项目资金的目的。

当时的自然保护区由于保护对象和性质的不同,分散在林业、环保、国土、农业、海洋、水利、教育、科学等八个部门管理,管理力度和成效良莠不齐,还出现了部门与部门之间打架,保护区与地方政府打架等问题。但是,保护区的建立确实为国家保住了大批的自然生态系统和珍稀动植物种。建立的自然保护区涉及全国85%的物种和90%的生态系统。不敢想像,如果没有当初建立的那一批自然保护区的存在,如今我们的生态系统将是一个什么样的状况。

建立自然保护区,不是保护区所在地的地方政府和人民傻,更不是他们想骗取国家的资金,而是他们有一份为国为民的情怀,他们是生态建设的贡献者,也是为了生态保护而牺牲了自身利益的高尚者。但是我们在制定自然保护区相关政策时没有本着实事求是和公平享用的原则,制定的有些法律与实际情况脱节,基本规划为看家护院式的管理,没有充分考虑各个方面的问题,在管理上没有科学的理念,使自然保护区管理陷入紊乱,保护与发展矛盾突出,导致自然保护区与当地社区不和谐,甚至对立,损害了群众利益,损害了人民的感情。也正是在这些矛盾下,自然保护区管理得不到应有的尊重,许多保护区所在地的经济开发活动根本无视自然保护区的存在,甚至威胁保护区管理机构“不换思想就换人”,使得保护区管理人员只得唯唯诺诺,忍气吞声。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形成了“普遍违法”的事实,而不仅仅是不作为、乱作为的问题。我们欠保护区所在地群众一声道歉,也欠保护区管理者一声道歉。

中国的自然保护区与许多西方国家的保护区不同,一是绝大多数自然保护区都是先有人,后有保护区。特别是在南方集体林区,保护区的土地所有权绝大多数还是集体所有或个人所有。二是中国的自然保护区多数都处于偏僻边远的地区,经济欠发达,保护区内的群众还主要靠自然资源维持生计。三是自然保护区的基础设施相对落后,替代性生产的能力薄弱,社区经济发展得不到足够的重视。象美国这样的私有制国家的一些保护区,它是国家的战略资源,本来就属于国家所有,不存在社区居民,建立保护区的目的就是资源保护,与发展是完全割裂的。所以中国的保护区管理与私有制国家不同,但却是建立保护区最大的意义,是探索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最有效途径。

对于与中国经济形式类似的发展中国家来说,没的足够的实力和能力将保护区的资源完全封锁起来。而事实上,从生态系统的长期发展来说,人也是自然生态系统中的一员,本就不应该将人与自然生态系统割裂开来。这也是人与生物圈的基本理念。在人类社会的经济高速发展的时期,资源消耗变得异常,生物多样性衰退,生态系统趋于退化,建立自然保护区本来就是划出一定的区域来进行人与自然和谐共处试验。之所以有分区管理,就是要摸索人与自然的关系。这种自然保护区管理模式才是对人类最大的贡献,对生态系统维护最大的贡献。保护区的终极目标不是要把自然保护区的界线定得更严格,而是要让保护区的界线更模糊,让自然生态系统与人形成一种和谐的长期关系。

环保督察到来,没有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只一味强调法律和政策,带着理解偏差的思想搞“一刀切”。有些地方地府和部门,为了快速处理相关问题,保住自己不被问责,也来一个“一刀切”。比如南方某县,在上世纪八十年代时期生态环境十分恶劣,时任县长为了改善当地的生态环境,要求各乡镇都要加强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于是在全县建立了16个生态保护区、古大树保护区和水土流失治理区。通过多年的努力,使该县的森林覆盖率从原来的8%提高到50%以上。这之中有很大一部分功劳得益于水土流失治理的人工造林。但是,不知何时在环保的数据库里,这些本来说的是“生态保护区、古大树保护区和水土流失治理区”却全部变成了“自然保护区”。那些人工林内连杂草都无法生长出来、林种单一的人工林,却没有办法改变它“自然保护区”的身份。

如果说自然保护区“普遍违法”,那我们更应该考虑是不是我们的法律不科学,违背了实际情况和自然规律。自然保护区建设与管理要科学,制定法律更要科学。我们国家的自然保护区法律一经制定,一直没有很好地修订。一部保护地法提了一二十年,但一直没有得到实现。

如今的自然保护区全部划归林草部门管理,已经打破了“九龙治水”的格局。中央提出“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就是要解决原来自然保护区存在的各种问题。但立法必须要跟上,并且一定要科学合理。最好是在国家层面有一个纲领性的法规,各国家公园和重要的自然保护地在国家法律的框架下,建立与自身实际相符合的管理办法,按“一地一法”管理,才能将自然保护地管理得更好,更有效。让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生态概念得以更好地展现。

毛主席说:共产党人必须随时准备坚持真理,因为任何真理都是符合于人民利益的;共产党人必须随时准备修正错误,因为任何错误都是不符合于人民利益的。如今提出整合优化,正是改正曾经的错误,沿着真理的方向,越走越宽阔。

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要合理调整自然保护地范围,并勘界立标、分类有序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构建统一的自然保护地分类分级管理体制。这些问题说起来都很容易,但真要解决问题,不从体制和法律上去解决问题,问题将永远在那里,直到瓜熟蒂落,引起更多的问题。

保护区的责任不在保护区,而是在这个自然保护的体系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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