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多样性主流化是“爱知目标”的第一个战略目标,也是“昆明目标”的重要组成部分。
2010年,《生物多样性公约》缔约方大会第十次会议在日本爱知县举办,会上通过了2011-2020年《生物多样性战略计划》。这份文件包括五个战略目标,统称为“爱知目标”,第一个战略目标是:采取法律和政策措施,将生物多样性纳入政府和社会工作的主流,从根本上消除导致生物多样性丧失的原因。
2021年,《生物多样性公约》第十五次缔约方大会(COP15)第一阶段会议在昆明召开,中国作为主席国,积极推动执行“2020年后全球生物多样性框架”,即“昆明目标”。昆明目标将“主流化”分解为八个目标,其中政府、企业和个人的目标如下。
第一,政府的生物多样性主流化目标是:将生物多样性价值充分纳入各级政府和所有经济部门的政策、条例、规划、发展进程、减贫战略、会计和环境影响评估,确保所有活动和资金流动都符合生物多样性价值。
第二,企业的生物多样性主流化目标是:所有企业(包括公营和私营、大、中、小企业)评估和报告从地方到全球对生物多样性的依赖性和影响,并逐步减少至少一半的负面影响,增加正面影响,减少与生物多样性相关的企业风险,实现开采和生产实践、资源和供应链以及使用和处置的完全可持续性。
第三,个人的生物多样性主流化目标是:鼓励并使人们能够作出负责任的选择,确保能够获得相关信息和替代品,同时考虑到文化偏好,将食物和其他材料的浪费和过度消费至少减少一半。
生物多样性主流化的定义是:将生物多样性纳入到各级政府的政治、经济、社会、军事、文化及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管理等发展建设主流的过程。
生物多样性主流化,是最有效的生物多样性保护与可持续利用措施之一。通过生物多样性的主流化,将生物多样性纳入到经济、社会发展的主流,从而避免先破坏后保护,做到防患于未然,使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经济发展得以同步进行。生物多样性主流化,实现了生物多样性保护由行政命令向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办法的转变,可以从根本上解决生物多样性的保护与可持续利用问题。
名词:多样性行动与多样性主流化
生物多样性保护行动(简称多样性行动)与生物多样性保护主流化(简称多样性主流化),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差别:多样性行动与多样性主流化存在三个差别。
1.程度:多样性行动是初始阶段,多样性主流化是成熟阶段。
2.地位:多样性行动是局部,多样性主流化是总体。
3.作用:多样性行动是措施,多样性主流化是目的。
误区:生物多样性保护近期才受到重视,大家普遍将多样性行动等同于多样性保护的全部内涵,不了解《生物多样性公约》对多样性主流化的目标要求。
附:《多样性保护的行动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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