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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活野生动物第一时间回归野生应是办案首要目标

媒体:原创  作者:陶思明
专业号:陶思明 2023/1/8 12:33:39

小熊猫

办理违法猎捕、运输、交易等破坏野生动物案件的目的,毫无疑问是为了保护野生动物。出于黑市对活体野生动物的需要,犯罪嫌疑人猎捕和后期运作中都会尽可能保障猎获物是活的,如此才能进入交易,赚取收益,这使以破案为契机争分夺秒做好活野生动物放生回家工作,实质性减免野外种群损失成为可能。生命不能死而复生,如果不能及时放生,导致活体猎获物死亡,案件虽然办了,野生动物却没有了,就起不到应有的保护作用。

可以参照的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秉持生命至上的精神,规定交通事故处理中“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违法猎捕是人为的野生动物事故,和涉及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有相同之处,不同的是抢救受伤人员是一个过程,有的难度很大,也有不确定性。但放生涉案健康野生动物简单的多,尤其本地物种案发地可能就在其自然分布区附近,放生可以说是举手之劳,只要恢复其自由和野生,生息繁衍不受影响,也就达到了以办案保护野生动物的目的。

不过同样涉及生命的案件,《野生动物保护法》对及时放生涉案活野生动物并未提出与保护目的相一致的原则要求,仅规定“处理罚没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据称,有关部门曾就《罚没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保管处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其中规定“对于本部门罚没的以及其他执法机关移交的原产于当地的健康野生动物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在做好拍照、录像等取证工作后,可以及时放归野外,不再办理本办法规定的入库、保管、处置等手续。”这明确了野生动物活体不同于其他非生命涉案财物的特点,体现了生命至上、野生动物回归野生的价值追求,可惜尚未正式出台,这就使破案起获的活野生动物,命运仍处在不确定中。

由于缺乏生命至上的具体指引,又受到涉案财物应当“妥善保管”“不得在诉讼程序终结前处置涉案财物”等一般案件在物证和程序上习惯性做法的影响,特别是一些人很愿意以救护和观察等名义人工驯养野生动物,对到手野生动物放生并不积极,有的甚至长期持有,以致案件虽然破了,涉案野生动物却没有获得新生,这就使办理破坏野生动物案件失去了保护野生动物的崇高目的和最后机会。虽然最终会以惩罚或者经济赔偿结案,但这除警示社会外,涉案野生动物并未在第一时间回归野生,仅是转换了持有人,照样人工养的养、死的死。

如据《中国新闻周刊》调查,四川省乐山市2022年“4.29”特大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件中,解救查扣的63只活小熊猫,寄养在雅安市碧峰峡野生动物园后,在人工饲养环境中应激反应强烈,虽然动物园尽最大能力饲养它们,7个月时间还是死亡了1/3。园方表示,“小熊猫无论是饲养还是繁殖,对于我们动物园来说仍然有难度,我们也希望它们能尽快回到野外去,但是上级单位不通知我们,我们自己不能放生。”据说案件不审完,涉案动物就不能放。而该案件破获的是一个长期从事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野生小熊猫的犯罪团伙,抓获犯罪嫌疑人30人,据交代他们先后偷猎369只野生小熊猫非法售卖,案情比较复杂,何时审完还是个未知数,如果不尽快放生,这些还勉强活着的小熊猫也是凶多吉少。

这表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案件,只注重惩罚犯罪嫌疑人或者经济赔偿,对保护野生动物来说是间接的,因而是远远不够的,取而代之的是必须站在生命至上的高度,首先解决好罚没野生动物活体第一时间回归野生的问题,涉案野生动物从哪里来还回到哪里去,生命安全了,野生种群受到的影响最小化了,破案、审案最主要的目的也就达到了。

野生动物是活物,自有其生物学特点和生态习性,不应该像死物一样作为案件证据长期持有,而完全可以通过其他形式固定证据,实现尽快放生。《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交通事故处理中,“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没有说扣留受伤人员作为证据,野生动物案件中就更没有必要为了证据的需要扣留野生动物不放。野生动物是野生的,《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规定“捕捞作业时误捕水生野生动物的,应当立即无条件放生”,说明及时放生野生动物的必要性。我们权且把“猎捕”看作“误捕”,把“陆生”看作“水生”,无条件放生也就有理有据,而不再是难事。

其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未造成动物死亡”是免于从重处罚的要件,初步体现了生命至上原则。一些地方办案实践中,也有许多好的做法。如贵州省贵定县检察院为优化活体物证管理,避免办案对野生动物的二次伤害,牵头制定《关于规范野生动物涉案物证的管理办法》,规定固定证据后不需要继续扣押的健康活体物证,应选择适宜地点予以放生。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提出涉案本土野生动物,适合就地放归的要及时放归自然。广东省规定办案中没收的陆生野生动物活体,本地区有自然分布且适宜放生的,要选择适当地点放生等。

尽管保护生物多样性已经成为时代强音,《野生动物保护法》也有“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严格规定,法律责任上违反者除行政处罚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社会是复杂的,猎捕野生动物案件仍然频发,办案力度也明显加大。从犯罪嫌疑人手中解救出大批野生动物活体,是人工养起来长期持有不放陆续死亡,还是让其第一时间回归野生避免死亡,依然成为和是否坚持就地保护、是否预防猎捕同等重要的野生动物保护途径。形势迫切要求我们以生命至上为原则统一思想,尽快完善野生动物保护法规中处置涉案野生动物活体的规定,把及时放生野外彻底解放受控野生动物作为办案首要目标,使其继续成为野生种群不可或缺的一份子,彰显就地保护的效益,办案就成功了一大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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